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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12]14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1-5
实施时间: 2012-11-5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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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81号)及《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请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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