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2-11-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现将20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2月20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 穗地税函[2008] 2008/1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 粤人社函[2011] 2011/8/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内政办发[2016] 2016/6/12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渝劳办发[2000] 2000/4/1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 2002/2/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4/11/2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1/11/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 赣劳社养[2002] 2002/8/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 2010/12/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