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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改[201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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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区县(管委会)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改办 市农委
  2012年10月31日
  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创建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结合我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本办法所指行政村,是指按照天津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确定的现代城镇村体系中的中心村和基层村。
  第三条 创建奖补项目是指,村民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经审核批准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个方面。创建奖补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天津市文明生态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创建奖补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
  第四条 创建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创建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创建奖补项目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创建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创建奖补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按规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在农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户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创建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创建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六条 开展创建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庄分为创建村和示范村。
  创建村创建奖补项目主要是主干街道硬化、里巷街道硬化、安装铁杆路灯、安装水泥杆灯或灯头、安装太阳能路灯、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垃圾处理场点、地下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垃圾池、垃圾箱、购置垃圾车、清除垃圾土、健身广场、主干街道两侧植树、公共厕所、坑塘治理等。污水处理站(含地下排水管网)需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书和投资概算。
  示范村主要以体现村庄特色或亮点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创建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汇总编制全市项目规划,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并督促指导区县科学编制创建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计划、对区县创建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创建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创建奖补项目库,并负责本地区创建奖补项目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年度创建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九条 创建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县审核上报、市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组织负责组织村民议事,具体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于每年9月初对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内容、预算、资金筹集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提出项目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表》、《区(县)年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表》、《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下一年度创建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区县。
  区县对乡镇上报的下一年度创建奖补项目进行复审,由区县财政局出具《区(县)年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区县财政局将本区县当年创建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名录等情况,于当年4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汇总后,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上报项目严格把关,于每年9月底前,对下一年度申请的创建奖补项目计划以政府文件(附上述要件)的形式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审批。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联合对区县上报的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和预算进行审查,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批复。市财政局根据批复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创建奖补资金。
  第十条 创建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数额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含20元),筹劳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含10个)标准工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每个标准工日折价不得超过60元。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提高筹资筹劳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一条 创建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区县、乡镇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道路修建(水泥、沥青)、地下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及房屋建筑工程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其余创建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级组织组织村民自主施工。创建奖补项目中的数量较大的单一品种,如商品混凝土、外檐涂料、定制水泥排水管、铁质灯杆、电线电缆、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器、宣传橱窗、垃圾箱、垃圾运输车、绿化苗木等,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区县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
  第十三条 创建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区县、乡镇要加强对创建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创建奖补项目建成后,乡镇应及时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填写《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表》,并上报区县。区县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完工的项目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申请竣工验收。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区县、乡镇每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成项目剩余创建奖补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
  创建奖补项目验收具备条件:
  (一)建设项目内容按照年度计划完成。
  (二)区县配套资金已落实并已拨付到乡镇。
  (三)乡镇兑付资金不低于批复计划的70%。
  第十六条 区县、乡镇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创建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区县、乡镇应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创建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填写《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书》,公示期为5天,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村应重视创建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创建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竣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相关账薄凭证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区县应加强对创建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组织对创建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10日前,区县要将当年创建奖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农委[2011]23号、津财农联[2011]16号、津财农改联[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3.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表
  4.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表
  5.区(县)年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
  6.区(县)年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表
  7.村年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书
  8.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创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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