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12]10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1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6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工作流程图
  3.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
  4.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工作流程图
  5.发票领购工作流程图
  6.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
  7.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号),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格许可
  (一)资格认定
  1.工作流程
  (1)符合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文书受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并确定使用的冠名发票类别及填开方式;
  (3)税源管理岗审核;
  (4)管理科(所)长审核;
  (5)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6)征管科长审核;
  (7)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8)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9)文书受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2.工作要求
  (1)文书受理岗应当严格审核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资格变更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申请材料,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申请变更印制资格信息予以调整;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2.工作要求
  (1)税源管理岗应当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变更冠名发票类别及填开方式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资格撤销
  1.纳税人申请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
  (2)税源管理岗审核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申请材料;
  (3)管理科(所)长审核;
  (4)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5)征管科长审核;
  (6)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7)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8)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地税机关撤销冠名发票纳税人印制资格工作流程
  (1)冠名发票纳税人存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应当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情形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撤销其印制资格;
  (2)管理科(所)长审核;
  (3)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4)征管科长审核;
  (5)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
  (6)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7)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3.工作要求
  纳税人申请撤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发票领购
  (一)申请印制
  1.工作流程
  (1)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受理并审核《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3)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审核;
  (4)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2.工作要求
  (1)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号)要求,对纳税人的发票名称、规格、印制数量、联次及用途、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交验期限、有效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和开票参数等进行审核确认。
  (2)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审核确定发票名称、代码、号码、规格、纸质、印制数量、联次及用途、边字、背书内容、包装规则、交验期限、有效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开票参数以及工本费单价和金额等。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发票领购
  1.工作流程
  (1)发票印制完工并验收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通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纳税人结算发票工本费;
  (2)纳税人持现金或支票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对账,核对无误后,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3)纳税人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与市局票证管理所出纳岗结算工本费;
  (4)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由发票承印企业将冠名发票配送至纳税人。
  发票领购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2.工作要求
  (1)发票印制完工并验收后,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冠名发票纳税人到市局票证管理所结算发票工本费。
  (2)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冠名发票配送工作。
  三、发票交验
  1.工作流程
  (1)纳税人应当持交验的发票实物和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审验岗交验发票;
  (2)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票实物,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
  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见附件6。
  2.工作要求
  (1)冠名发票按照“验旧购新”方式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查验。
  (2)正常开具的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作废冲正的数据上传类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作废、冲正及被冲正的发票实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应当于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持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及已开具的正常发票存根联(出租车纳税人提供汇总交验联),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事宜。
  (3)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核对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
  (4)交验期内,未开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无需交验;未开具冠名定额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需零交验。
  (5)逾期交验的,实行按户管理,即,只要存在一种冠名发票逾期交验,该冠名发票纳税人即成为逾期交验户。对于逾期交验户,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次处理。
  四、发票缴销
  1.工作流程
  (1)发票审验岗审核发票实物及《发票缴销申请表》,录入“发票实物号段信息”和“发票电子数据号段信息”;
  (2)征收科长或外设管理科(所)长核准;
  (3)发票审验岗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返还纳税人。
  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7。
  2.工作要求
  (1)发票审验岗应当认真审核缴销原因及发票实物,发现问题的,移交违章处罚岗处理后再做缴销处理。
  (2)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工作。
  五、发票丢失
  (一)丢失空白发票
  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的报刊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丢失已开具的发票
  冠名发票纳税人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报社刊登作废声明。纳税人丢失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应当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纳税人丢失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理后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相关附件:
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附件.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增部分金融保险业冠 粤价函[2012]98 2012/9/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增设单联卷式冠名发票 粤国税函[2013] 2013/8/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等 2013/7/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 粤国税函[2010] 2010/1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票便函[2 2013/2/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 沪地税征科[201 2012/3/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单联 粤国税函[2012] 2012/4/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 2008/6/30
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53 2013/5/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