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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5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8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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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为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2年工作安排部署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依据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晋环发[2011]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氨氮、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暂定为30000元/吨、18000元/吨、5000元/吨和4900元/吨。
  二、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排污权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交易成交价格总额1.5%,由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时的交易双方各交纳0.75%。
  三、环保部门出售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四、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要按季度将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情况、交易变化态势分析等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五、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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