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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行政执法证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6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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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新发、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其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收费标准按每证30元收取。《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收费标准按每套30元收取。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缴纳,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等项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行字[2007]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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