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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6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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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取代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函[2011]5号)规定,参照外省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社会公众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卡内容以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应免费发放、扩充和更换。持卡人因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补发社会保障卡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8元/卡。
  二、社会保障卡补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用于弥补补办卡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执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2002]166号中关于医疗保险卡的收费标准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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