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7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4
实施时间: 2012-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0]312号)有效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12号文件同时废止。有效期三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1] 2012/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辽价函[2004]37 2004/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 桂价费[2009]22 2009/7/1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机 大发改收费字[2 200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 新发改收费[200 2006/8/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桂国税发[2000] 2000/7/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 沈价审批[2014] 2014/2/17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黔价费[2005]20 2005/2/4
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5 2001/8/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 内国税计字[200 20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