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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2]16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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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2012年我省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报告》(晋农机生字[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2012年我省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组织当地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县(市、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最高标准仍为:悬挂式270元/台,自走式370元/台。对外省支援我省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服务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亩1元。
  二、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项用于与机收作业、机户、机具等相关的各项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其它项目的开支,当年结余的部分应转入下年使用。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机收作业价格、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检查力度,加大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的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和机手双方的利益。基层物价、农机部门要在机收作业的乡(镇)、村设立公告牌(栏),将机收价格、有关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价格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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