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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检字[2012]17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3
实施时间: 2012-6-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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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各大型零售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零售企业价格行为,现就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规定
  为维护大型零售企业、零售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型零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行为,提高零售商收费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大型零售企业收费公示形式
  大型零售企业向零售商收取费用必须进行公示。标价形式可以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形式。
  三、大型零售企业收费公示内容
  1、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必须制作收费明细,列明服务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条件、服务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向供应商公示说明。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服务项目及费用。
  2、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必须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3、收费标准、内容等变动时及时调整收费公示。
  4、大型零售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供应商强制进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5、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四、大型零售企业明码标价位置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不仅零售企业总部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及与供应商谈判、向供应商采购或收费的零售企业门店,也要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五、大型零售企业明码标价监制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本辖区内大型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六、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型零售企业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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