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9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7-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卫生救护培训,促进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结合两年收支情况,经研究,卫生救护培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每期培训实际课时不少于16个,收费标准每人每期72元。资料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
  收费收入用于包括场地租用、组织考试、讲课酬金、教具耗材、证书及表格等费用。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大学部分运动场馆[地]对外开放收费 闽价服[2011]34 2011/8/2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闽发改价格函[2 2024/6/11
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2/12/29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 浙价费[2003]20 2003/6/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闽价费[2012]25 2012/7/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 豫发改收费[201 2015/10/14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 川价函[2002]10 2002/6/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2]36 2012/9/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州房屋置换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房[2010]70 2010/5/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游泳馆向社会开 闽价服[2012]30 20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