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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商字[2012]27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4
实施时间: 2012-9-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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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地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比价关系,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经研究,将我省部分城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一、将我省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晨光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大同富康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加气站车用天然气价格统一提高为4.00元/立方米。
  二、现行的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格,上述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自主确定零售价格,并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三、以上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车用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各个加气子站的供应价格相应提高,统一执行2.70元/立方米。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对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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