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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行政强制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审法[2012]9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6
实施时间: 2012-11-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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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杭州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经杭州市法制办确认公告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和加处罚款事项。
  第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坚持依法、适当、必要的原则。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实施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应由审计组填写《杭州市审计局行政强制审批表》,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逐级呈请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由处室负责人电话请示后先行实施,并于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仅限于相关的审计事项,应当场清点、造册,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封存通知书》。
  第五条 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应解除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
  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定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后,应解除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取得局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告知被审计单位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第六条 局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处罚数额。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局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局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的,局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审计局行政强制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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