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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审法[2012]10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6
实施时间: 2012-11-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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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60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府法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和机关效能建设。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把审计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人员,做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在审计作业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实施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在局本级各处(室)施行,包括局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实施要求
  围绕审计法定职责、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以科学的职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涵盖审计执法各岗位,贯穿审计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科学分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审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审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等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制度,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评定、奖惩相结合。建立健全与行政决策、重大决策有关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杭州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杭州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巡视、检查经济工作的有关情况。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与区、县(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组织区、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审计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率达到100%。
  (二) 审计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做到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局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对象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局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告知有关权利,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合法率达到100%。
  (三)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依法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审计文书送达率达到100%。
  (四) 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
  (五) 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一般应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或者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但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审计项目立卷归档率达到100%。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职权分解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
  2.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因公因私出国报批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3.法规处
  承担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和审计赔偿等工作;承担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汇编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审理局机关审计项目;组织对系统内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联系特约审计员。
  4.财政审计处
  制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区、县(市)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承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工作;承担市属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行政事业审计处
  承担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经贸审计处
  承担市政府经信、国资、旅游、交通、贸易、外经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农业审计处
  承担市政府农业、林水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社会捐赠资金和医疗卫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9.外资运用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承担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工作;承担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开发区审计处
  承担杭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杭州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区)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担对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建资金,市属投融资主体、国有建设单位等管理的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直接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或跟踪审计。
  12.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落实杭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项决定,承担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13.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承担部分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所有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区、县(市)书记、区、县(市)长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等重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14.计算机审计处
  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金审工程”的建设和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数字化审计工作模式,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开展计算机审计实例、审计方法的评审、推广和成果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以及计算机审计人才培训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15.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处审理。
  4.法规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要审计项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三)执法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专职审理人员、法规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组长分工开展审计调查了解,服从审计组组长工作调配,对调查了解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步骤和方法(含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3.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4.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对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对审计通知书的送达程序的履行负责。
  2.负责根据审计目标,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对审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3.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承诺。
  4.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负责。
  5.负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6.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报告。
  7.负责组织编写审计组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其进行讨论和修正,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
  8.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局机关审核。
  9.负责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并完成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的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10.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执法责任:
  1.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同步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组长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及方案的调整,对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
  2.对具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恰当性负责。
  3.负责组织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对上述代拟文书的恰当性负责,对代拟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应移送未移送,以及审计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
  4. 负责复核审计组须提交审理的材料,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负责按规定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提交审理机构审理,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5.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组织修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6.负责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包括审计决定的督促执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审计成果的提炼、利用。
  7.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法规处审理人员执法责任:
  1.负责在收到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以及其他应提交审理的材料后提出审理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
  2.对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已审理项目应告知而未告知听证、复议和诉讼或裁决申请权及期限承担责任。
  3.对按制度规定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审计项目,负责在收到代拟稿后,及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呈报单。
  4.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法规处负责人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参与审计行政诉讼、审计裁决的应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审理工作,协调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审理质量负责。
  3.负责审核审理意见书;对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负责对修改后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代拟文书会稿审核,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落实负责。
  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执法责任:
  1.负责对审计通知书核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法定送达时限负审核责任。
  2.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调整,对指令性审计项目的按时完成负督促责任。
  3.负责审计业务文书的编号、制作。
  分管局领导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负责及时审定、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对其质量负领导责任。
  3.负责审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上报省厅、市政府等的审计结果文书;负责审查拟采取的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局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召集并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省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负责审批签发审计信息、简报、专报等。
  六、执法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未告知和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4.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或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后果严重的。
  5.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6.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7.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9.审计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不正确的、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12.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3.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使局机关工作陷于被动的;
  14.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方式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或者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赔偿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程序
  局机关设立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各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各处室负责人。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有关处室、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规处;法规处应将他人提供和项目审理中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
  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后,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法规处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保护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为组员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考核评议内容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年度全市审计法制工作实际,由法规处制定。其中,根据全市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经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临时新增或减少考核评议内容。
  (三)考核评议工作与局工作目标责任等有机结合,与文明处室创建和干部职工的年度考评挂钩。对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施行情况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且引发不利后果的,将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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