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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城乡“双困”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字[2012]4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9-12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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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实施就业帮扶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5号)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城乡“双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从今年四季度开始对城乡“双困”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城镇“双困”人员:指本地城镇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没有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
  (二)农村“双困”人员:指本地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没有实现转移就业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
  二、认定方式
  入户调查和个人申报方式相结合。
  三、退出条件
  已认定的城乡“双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就业帮扶人员范围:
  (一)低保待遇被取消的家庭成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三)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实现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帮扶,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未就业的;
  (七)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八)其他不符合城乡“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管理办法
  (一)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要依托基层人社平台,建立城乡“双困”人员管理台账,对城乡“双困”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双困”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居住地人社部门进行认定管理。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双困”人员数据库,对辖区内城乡“双困”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和管理,通过定期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等调查走访活动,切实掌握城乡“双困”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城乡“双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双困”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困难党员分布、数量、名单、变更等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家庭分布、数量、名单、变更等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双困”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人社部门作为城乡“双困”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城乡“双困”人员调查摸底、信息传递和就业帮扶等工作。要与党委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城乡困难党员纳入就业帮扶范围。要与民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按季度对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调查,按月了解城乡“双困”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及时将低保待遇取消的家庭成员退出就业帮扶范围。
  (三)认真调查摸底。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基层人社平台按季度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逐户走访调查,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分类登记造册,确保人员底数清、家庭收入清、失业原因清、技能特长清、培训需求清、就业意向清。同时,要按月更新城乡“双困”人员数据库,对城乡“双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扩大社会宣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双困”人员认定标准、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及时上报材料。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明确城乡“双困”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并于9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省人社厅。2013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2012年四季度城乡“双困”人员名册》(电子版)报省人社厅。
  联 系 人:董志  鲁松
  联系电话:0431-88690829 88690830(传真)
  电子邮箱:jyjdong@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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