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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社[2012]89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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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民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1〕346号)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项目申报时间。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及中、省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财政厅和人社厅,逾期不再受理。以后年度上报时间和程序,按此执行,不再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关于项目审核程序。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对当地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审核,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要求,对通过当地审核的项目,择优向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申报。
  三、关于项目扶持的主要对象。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对各级政府、省内大专院校和社会组织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竞赛、创业宣传、项目推介等给予重点支持,以及省内大专院校(含技师学院)大学生(含技工学生)创业平台建设。对推动创业工作较好,带人数较多的创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获得全民创业资金支持的大专院校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可根据创业项目特点,将政府补助资金与本单位设立的创业发展援助基金结合使用,支持创业促就业工作。
  四、关于资金下达方式。省财政厅和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中省直单位项目,省里根据每年全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选择优秀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评审合格的市县项目,省财政厅和人社厅将通知各地,由当地选择优秀项目予以支持,具体项目支持额度由各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关于资金管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对象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单位要事先制定项目详细建设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资金。
  六、要提高创业资金的管理水平,对上年度创业资金没有使用或使用较少的,将视情况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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