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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国库电子印章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库[2012]5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22
实施时间: 2012-10-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0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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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现将《广州市财政国库电子印章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广州市财政局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反映。
  广州市财政国库电子印章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财政国库电子印章业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印章是指采用数字证书和印章图形数字化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
  电子凭证是加盖电子印章并附加电子签名的专用电子信息。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业务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传输和电子印章技术,实现财政国库收支业务凭证传送无纸化、比对审核自动化、业务处理标准化、资金拨付安全化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市中心支库)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间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办理的财政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负责电子印章业务管理,包括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和撤销管理;负责电子印章业务系统管理,包括电子印章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等。
  第五条在电子印章业务系统中,发送电子凭证的一方为发送方。发送方主要职责是:
  (一)对电子凭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电子凭证;
  (三)根据业务类型对应加盖电子印章,加盖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印章一致。
  第六条在电子印章业务系统中,接收电子凭证的一方为接收方。接收方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完成电子凭证的验章和打印,电子凭证作为支付清算、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凭证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发现电子凭证有误时,应按规定退回发送方,不得自行更改电子凭证。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七条电子印章业务范围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对账等业务。
  第八条收入业务流程包括:
  (一)市中心支库通过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收入票据,数据信息导入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并将纸质收入票据扫描生成电子凭证发送给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生成退库电子凭证并将退库申请书、原收入缴款书及相关退库材料扫描生成电子凭证发送给市中心支库。市中心支库审核通过的,进行退库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加盖作废章并注明原因退回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生成更正电子凭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电子凭证发送给市中心支库。市中心支库审核通过的,进行更正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加盖作废章并注明原因退回市财政局。
  第九条支出业务流程包括:
  (一)市财政局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代理行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电子凭证。
  (二)代理行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向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发送申请划款电子凭证。
  (三)市财政局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对代理行申请划款电子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清算电子凭证发送至市中心支库,并将审核结果反馈代理行。审核不通过的,将代理行申请划款电子凭证退回代理行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中心支库,由代理行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申请划款电子凭证。
  (四)市中心支库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对代理行申请划款电子凭证和市财政局清算电子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清算并向市财政局和代理行反馈清算结果。
  对代理行申请划款电子凭证,由于额度不足导致审核不通过的,通知市财政局补足额度后重新对代理行申请划款电子凭证进行审核;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和代理行,由代理行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申请划款电子凭证。
  对市财政局清算电子凭证审核不通过的,将清算电子凭证退回市财政局并注明原因,由市财政局修改后,重新发送清算电子凭证。
  (五)市财政局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市中心支库发送财政实拨电子凭证。市中心支库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理支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审核不通过的,加盖作废章后并注明原因,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条对账业务流程包括:
  (一)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的对账
  日终后,市中心支库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市财政局发送预算收入、支出、财政库存日报表电子凭证。
  月度终了后,市中心支库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市财政局发送预算收入、支出、调拨收入月报表和财政库存账户总账、分户账等电子凭证,市财政局核对后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加盖电子印章返回市中心支库。
  (二)市财政局和代理行的对账
  日终后,代理行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市财政局发送直接(授权)支付日报表电子凭证。
  月度终了后,代理行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市财政局发送直接(授权)支付月报表电子凭证。
  (三)市中心支库和代理行的对账
  月度终了后,市中心支库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向代理行发送集中支付月度对账单,代理行核对后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加盖电子印章返回市中心支库。
  第十一条业务办理时间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财政局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将财政实拨、退库、更正电子凭证发送市中心支库,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电子凭证发送代理行;下午4时前将清算电子凭证发送市中心支库。
  (二)市中心支库在当天下午5时前办理财政实拨、退库、更正和清算业务;次日上午9时前将预算收入、支出、财政库存日报表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三)代理行在当天下午3时前将申请划款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次日上午11时前将直接(授权)支付日报表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月末在当日将直接(授权)支付日报表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四)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以外需办理电子印章业务时,发送方应及时通知接收方。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接收方在电子凭证加盖作废章后退回发送方:
  (一)缺少电子数据文件;
  (二)电子印章验章失败;
  (三)电子数据信息格式错误;
  (四)其他需要退回的情况。
  第十三条发送方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发送停止支付指令给接收方。接收方停止支付成功的,在电子凭证上加盖作废章退回发送方;停止支付不成功的,则返回停止支付失败原因。
  第十四条市中心支库、代理行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发生退票业务的,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将退票信息发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应急处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故障发生时,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电子印章系统的运行和财政业务的办理。如无法在短期内排除故障的,应恢复使用纸质凭证和导出电子数据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印章业务进行监督,责令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的,承担违约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通过电子印章业务系统发送电子凭证的,不再报送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心支库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广州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财政代管资金电子印章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广州市区、县级市财政国库电子印章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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