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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检[2012]1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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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2日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四)其他。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总价。
  (六)销售二手房的,应当标示房源的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户型、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
  (七)其他。
  第十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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