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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购[201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3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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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明确2013年度政府采购范围,编制好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现将2013年度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使用地产优质产品。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视项目情况依法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7月3日

相关附件:
2013年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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