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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2]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7-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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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和《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3、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5、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
  6、上年结转收入。
  7、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市属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1)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2)对国有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的适当扶持;(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4)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5)其他资本性支出。
  2、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等企业改革重组发生的支出。
  3、其他支出,包括补充社保风险准备金、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结转下年支出等。
  二、明确编制责任
  1、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编制。
  2、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火炬管委会负责编制,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象屿管委会负责编制。
  3、市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银行,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4、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强化编制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认真开展审核汇总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收支计划,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科学测算,认真审核。各相关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57号)规定,科学测算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并提供前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等相关测算依据。各预算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有关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对其编报的收入预算逐家进行认真审核。
  (三)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统筹兼顾”原则安排。在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发展项目的基础上,各预算单位根据相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系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市财政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统筹提出市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所上缴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原从企业上缴利润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支出,按实核定后,可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四、做好执行工作
  (一)如实申报。各相关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缴利润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应在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后30日内据实申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如实申报;企业清算收入应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据实申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如实申报。在申报时,应一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
  (二)尽早核定。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计划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及时下达。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相关企业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的核定上缴数额有异议,或者因特殊原因确定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应于收到上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四)按时上缴。各相关企业应在收到上缴通知书或者书面答复意见书的10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五)加快支出。各相关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照项目支出进度,及时向各预算单位提出支出申请,由各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使用单位。
  五、严格时间要求
  (一)2012年9月15日前,相关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上报各预算单位。
  (二)2012年10月15日前,各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三)2012年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各相关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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