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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2012]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6-26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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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
  2012年6月26日
  附件
  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补助资金。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它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为加强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适当补充的相关业务内容。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需求和任务,量力而行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直接组织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相关单位或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以及培训的场地租用、教学耗材、培训资料和教材、制作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计划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工作实际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上报内容包括:培训点名称、计划培训人数、培训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要求等。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各省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年度培训规模拟定培训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逐级下拨到基层培训单位,省级财政部门不得留用。省级财政部门用于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等方面的支出由本级财政安排。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
  第十一条 培训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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