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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2]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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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12年7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中20%的地方分成部分改为按照港口管理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具体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所辖港区缴纳的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厦门港口管理局所辖港区缴纳的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部分缴入厦门市级国库。对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已按港口所在城市对应级次缴入相应国库的港口建设费,由省财政通过2012年度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办理港口建设费的分成及缴库工作,具体缴库办法如下:
  1.海事部门征收的港口建设费,由当地海事部门按征收全额开出缴款书,由开户银行划缴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2.港口建设费缴库凭证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80%,省级20%”,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15港口建设费收入”,各级国库按照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及缴库手续。
  3.厦门港管辖的漳州港区港口建设费缴库分成办法由厦门市财政、交通、海事以及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协商确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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