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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初级统计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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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贵局《关于初级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入分成的函》(闽统函〔2011〕4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372号)和《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初级统计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实际工作情况,现核定我省初级统计人员统计继续教育收费收入分成如下:
  我省初级统计人员统计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378元/人,其中:省级40元/人,设区市20元/人,县(市、区)318元/人。
  以上各项分成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就地缴入各级国库,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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