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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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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有关要求,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以下6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交通监理收费
  2. 门牌、幢牌工本费
  3. 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 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如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9〕9号)同时废止。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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