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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2]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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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的请示》(闽注会管[2012]1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5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05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几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专业阶段考试科目收费75元/科中:设区市考区中央分成10元/科,省级分成25元/科,设区市分成40元/科;省直考区中央分成10元/科,省级分成65元/科。
  二、综合阶段考试全省仅设省直考区,综合一和综合二两科每人分别收取的60元合计120元中:中央分成10元/人,省级分成110元/人。
  该项收费应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的批复》(闽财综〔2008〕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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