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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发改资金[2012]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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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改局,各股权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厦府〔2011〕4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厦府办〔2012〕49号)等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 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和部门
  (一)备案管理范围。凡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已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均应按照《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3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在《若干规定》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2012年9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部门。对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备案;对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市发改委对备案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由市发改委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查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出具“予以备案”的文件,并定期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告名单;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初审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市发改委备案初审,市发改委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初审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经初审认为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转报,并说明理由。
  (三)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12.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上述备案申请文件和材料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为准(详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网站http://cjs.ndrc.gov.cn)。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三、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提交年度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二)重大事件即时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三)年检制度。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四)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取消备案,并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附则
  股权投资企业在履行备案手续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时,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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