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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2]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2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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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4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依法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依法独立且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二、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组织机构必须宣读评审纪律,并要求所有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格式见《办法》附件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与参与采购响应的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三、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5号)精神,做好对政府采购响应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后审工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谈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符合的,应提请评审小组按规定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待评审小组初步确定评审结果和供应商排序后,由采购单位(或由评审小组配合采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排名靠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经资格审查不符合的,应按规定提请评审小组确认后,再对排名次之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依此类推。采购单位授权评审小组进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再对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确有异议时,应提交原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四、评审小组成员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重点对各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明细报价进行评审,如发现有供应商报价不符合规定或技术偏离情况,或拟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的,应向该供应商进行询问,给予供应商陈述、澄清或申辩的机会,并予以记录;如拟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最高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在评审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和评审结果等的审查,对不按规定评审或明显有倾向性的评分,应当按规定要求提示其进行复核、纠正或予以说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评审现场的监管,该经办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并认真做好评审进程和评审现场异常情况的记录,同时要求其在评分记录或评审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落实审查责任。
  五、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将修改意见及理由等告知所有参加响应的供应商,并应允许供应商撤回采购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没收该供应商采购响应保证金,或采取其他限止供应商撤回采购响应文件的措施。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诚信记录和考核评价制度,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培训、不良行为和违法处罚等档案。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参加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评审专家档案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政部门晋升或解聘评审专家的依据。尚未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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