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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冀民[2012]8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21
实施时间: 2012-8-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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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各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步伐,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对新建和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金扶持和帮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冀民[2011]73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意见。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县(市、区)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并投入运营服务的;
  (三)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为一张床位的标准计算)达到50张(含)以上,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的;
  (四)服务用房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标准的;
  (五)依法在编制或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
  (六)提交获得本年度市、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
  (七)开业后及时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建设详细信息的。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床位补贴
  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河北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50元标准的补贴。省、市、县(市、区)奖补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床位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
  (二)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的;
  (三)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的;
  (四)年度每月入住老人达到30人(含)以上的;
  (五)提交获得本年度市、县级床位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的;
  (六)按月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河北籍入院老人详细信息的。
  四、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每年11月底向所在地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
  申请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和《河北省养老机构托养人员入住登记表》,提交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并实地检查养老机构托养老人情况,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或《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上述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复核;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复核。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在《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或《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奖资金申请况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还县级民政部门。
  (四)发放。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材料和“河北省养老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予以核实,并按程序发放省级奖补资金。
  不按要求登录“河北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填报真实信息的,不予奖补。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
  一次性建设奖补和床位运营奖补资金,要重点用于改善入住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包括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生活用品和康复器材等。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接受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奖补资金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追回。
  六、有关具体要求
  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奖补政策,省级奖补资金只对已经制定并落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的地区发放。已经制定相关奖补政策的市、县(市、区),高于省定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奖补标准。
  对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内、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在30人以内的奖补政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本 “意见”自2012年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
  2、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金申请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1、河北省养老机构新建床位奖补资金申请表.doc    
2、河北省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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