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2]33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1-14
实施时间: 2012-11-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0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建立竞争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价廉、便捷的定点药品零售服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5〕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网上申请、窗口受理、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能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在坚持定点准入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现定点零售药店分布较少的区域。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按照市级统筹要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另行组织实施。
  二、数量
  根据参保人数增加的情况和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分布要求,本次计划新增不超过30家定点零售药店。
  三、程序
  (一)网上申请
  1. 申请时间:2012年11月15日~11月21日。
  2. 申请方式:我市符合准入条件(详见附件)的零售药店均可凭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进行网上申请(详见我局网站公布的“网上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流程图”)。
  (二)窗口受理
  1.网上申请成功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由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2.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下午17:30。
  3.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后按要求填写)。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劳动保障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011年以来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2011年以来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药店人员花名册和药师(中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用房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10)药店所处市区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并在图中标明店内拟开设医保服务区域的位置。
  以上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盖零售药店公章,连锁零售经营的药店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三)资格审查
  1. 初审
  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2. 现场调查评估
  我局根据准入条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并集中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药师服务能力测试,测试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市人社局网站公告。按现场调查评估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60位的零售药店取得投标资格,并公示取得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四)公开招标
  取得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按照我局在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凭用户名和密码在我局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制作标书并投标。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现场开标,封闭式评标,根据投标人所处区域位置,提供的药品服务品种、质量、价格等要素,综合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我局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我局确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发放证书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七)签订协议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联网。
  四、监督
  为保证本次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工作环节和结果均在网上公开,采取窗口集中受理,后台网上办理模式纳入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并接受社会监督。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各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反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
  联系电话:025-68505412,025-68505413,025-86590768
  监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5-84500509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二О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 沪人社医监[201 2012/6/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穗人社发[2013] 2013/7/3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赣人社字[2012] 2012/5/22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青人社字[2014] 2015/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 京国税函[2001] 2001/2/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 2001/4/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 京人社医发[201 2011/2/25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1999]101号 1999/10/1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2002] 20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