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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及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2012]4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7
实施时间: 2012-2-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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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及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2]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及收费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为全市集中年审和换证时间。全市所有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和换证。
  二、年审和换证要求
  1、《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是收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和市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年审质量,同时,为接受年审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2、各收费单位的具体年审时间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各收费单位从南京市物价局政务网(www.njwjj.gov.cn)或南京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http://218.94.94.199:8012)的下载中心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按规定内容如实、认真、完整地填写,并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各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携带(1)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包含上年度收费情况、收费总额变化情况及原因、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3)《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4)《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5)《收费员证》;(6)2010年3月、9月(学校春秋两学期每年级各两本)两个月的全部收费票据存根及相关帐册和报表等资料,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
  4、收费年审采取送审的方法进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验情况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上加盖审验章。对年审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尽快移交价格主管部门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对审验合格的收费员,在《收费员证》上加盖审验合格章;对审验不合格的收费员,须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员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将取消收费员资格,不得从事收费岗位工作。
  5、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对存在无合法有效收费文件实施收费,以及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未接受年审等行为的,一律不得换证;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的单位,应注销其《收费许可证》。
  6、严格审核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不得超出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年审重点
  1、《收费许可证》上证内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止、合并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否存在以证代文实施收费等问题。
  2、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核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的情况。
  3、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关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情况。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服〔2011〕384号)要求实行目录管理。
  5、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6、上一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违规行为的自纠、整改情况。
  7、收费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领取《收费员证》,且持证上岗,对到期的《收费员证》要及时做好培训和换证工作。
  四、收费统计
  1、各区县要实时地将年审数据录入到南京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中,年审工作结束后,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确保上报数据全面详实,分析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政策建议参考价值大。6月份市物价局将按照《南京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宁价费[2008]101号)要求,对各区县物价局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省收费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省物价局通报表彰。
  2、请各区县于5月10日前将年审统计报表、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审总结材料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上报统计材料需报送电子版及纸质版,电子版通过收费管理系统报送。《2011年度收费统计目录》将于2月下旬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发至各区县。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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