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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2012]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5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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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工信局(办),“一谷两园”管委会(管理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1〕39号)精神,建立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专项资金以1.5亿元为基础,按照不低于全市软件产业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对软件服务业的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经信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代会审议。
  (二)市经信委根据市人代会通过的支出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重点、具体专项用款额度等。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按照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因素需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市经信委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局每年2至3次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每年专项资金新增部分全部集中用于对“一谷两园”重点人才和项目引进、重点企业培育、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的支持。
  (二)培育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软件企业
  1、鼓励“双自”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业务规模快速扩张、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或百强排名进位的软件企业进行奖励;
  2、鼓励成长型“双自”软件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拥有市以上涉软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先进、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重点项目;
  3、鼓励“双自”软件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优先支持市“321计划”人才及团队实施的云计算、物联网、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创新项目;
  4、鼓励“双自”企业申请相关国内国际资质认证;
  5、对入驻“一谷两园”的“双自”软件企业,在获得市软件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时,由“一谷两园”在原政策基础上再增加20%的配套支持额度;
  (三)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
  (四)支持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技术平台;
  (五)培育和集聚高端软件人才
  1、评选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和成长型软件企业家,对其所在企业实施的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进行补助;
  2、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高端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进行奖励;
  3、支持建设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
  (六)软件产业集聚区和区县考核奖励;
  (七)支持各类推介及宣传活动
  1、支持举办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
  2、支持国内外各类软件展览展示、专题论坛、举办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
  3、支持促进南京软件名城建设和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宣传活动;
  (八)支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专项工作或重大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中的资金主要支持范围,结合年度全市软件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项申报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分阶段受理的时间结点等,及时下发给各区县、“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经归属地的区县工信局(经信办)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内单位直接报园区管委会或管理处、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报送至市经信委(或其委托的受理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资金预算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采取形式性审查、有关部门会审、组织专家评审、聘请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并将审核拟订的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下发的专项资金的兑现文件,会同市经信委将各项政策兑现资金。“一谷两园”、各区县(开发区)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政策兑现资金的配套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或资助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和实施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工信(经信)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评目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每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服务、协调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实施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政财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新文件执行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体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6日起实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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