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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2012]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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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绩效评价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程(试行)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评价阶段工作程序,提高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和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综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客观反映资金使用绩效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完成报告、结果反馈四个阶段。
  第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重点评价项目由财政部门组成评价工作组,部门自评价由预算部门(单位)组成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人员可根据评价项目特点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定或审定评价方案、撰写或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第三方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
  (四)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支出明细情况、预期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步骤、评价机构人员等。第三方机构制定的评价方案应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值应按绩效目标管理阶段财政批复的内容设立。二级评价指标中项目设立、项目管理、项目绩效权重原则上为20:25:55,三级指标权重视指标轻重程度确定分值,同时确定扣分标准。
  (六)下达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评价工作前,应向预算部门(单位)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工作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时,也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相关评价要求。
  第七条 组织实施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资料收集。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价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绩效目标申报表、明细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等。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评价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采取勘察、询问、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听取被评价单位相关情况介绍,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和明确。评价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
  (三)评价资料分析。评价机构依据掌握的有关资料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为评价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
  (四)满意度调查。调查表应由评价机构人员发放和收回,发放范围符合绩效目标评审批复要求,发放数量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综合评价结果。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评价机构人员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值、分值及扣分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打分,同时应提出问题、建议等评价意见。加权平均形成评价对象得分,并汇总分析相关问题和建议。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评分与等级相结合,具体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一般、69-6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完成报告阶段包括以下内容:
  (一)填制《南京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2),评价机构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填写。
  (二)撰写评价报告(文字部分)。评价机构撰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价组织与程序、评价方法与指标、评价绩效与结论、评价问题与建议等。
  评价机构为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应经委托的部门审核同意。
  (三)报送评价报告。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价报告,包括绩效评价相关的全部资料,应装订成册,于次年的5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绩效管理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和项目实施状况,每年度选择不低于10%比例的部门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向预算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财政重点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向被评价预算部门(单位)征求意见,预算部门(单位)在收到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正式评价报告要及时送达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对报告中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限期落实整改。部门自评价报告和财政审核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或建议,预算部门(单位)也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改进管理水平。
  预算部门(单位)整改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绩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价报告组织年度综合评比,并公布评比结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价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结果应用等相关资料归档存查。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做好日常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按要求向绩效评价机构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拖延、拒绝和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机构及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漏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
  第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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