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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2012]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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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商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及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扶持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
  1、围绕建设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的重大项目;
  2、围绕综合改革试点,在体制机制上创新突破的项目,重点支持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开发区建设服务业园中园、主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项目;
  3、围绕提高载体集聚和承载能力,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项目,重点支持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项目;
  4、围绕建设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打造现代物流产业综合体系的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集聚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物流信息平台等项目;
  5、围绕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和城市功能的项目。
  6、围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标准化试点、家政等居民服务业等项目;
  7、围绕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加强应急保供、市场流通监测管理,促进产业升级的项目,重点支持连锁经营、商务服务、市场建设、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建设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老字号保护等项目;
  8、围绕规划引领和资源整合,引导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的专项课题研究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业重大规划课题研究、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集聚区动态管理系统、服务业推介宣传项目等;
  9、其他具有一定竞争力、成长型较好的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资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原则上贴息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财政资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资助支持方式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导向和南京实际,每年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区县发改局、商务局和财政局申报。
  市有关部门、区县发改局、商务局和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扶专项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财政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真实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评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支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手段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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