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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北省债券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函[2012]9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9-22
实施时间: 2012-9-22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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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债券融资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2日
  湖北省债券融资奖励办法
  省政府 金融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提高企业利用债券融资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
  第三条 债券融资奖励总的原则:引导扶持激励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债券融资工作,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奖励融资有功人员,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债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四条 债券融资奖励对象:
  1 发行主体。湖北省区域内成功实现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省内项目建设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在鄂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其它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
  2 中介机构。在我省工作特别活跃、业绩排名居前、贡献特别突出的券商、担保、评级等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牵头机构。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债券融资奖励采用融资成功后一次性奖励方式。每个企业、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于发行主体,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
  1 企业债券。单个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多个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只集合债券奖励上限为150万元(单个企业获奖励额计算公式:单个企业获奖励额=企业发债额/集合发债总额×奖励资金总额)。
  3 中期票据。单个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按照发行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4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个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中期票据,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只集合票据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单个企业获奖励额计算公式:单个企业获奖励额=企业发债额/集合发债总额×奖励资金总额)。
  5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发行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6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每只私募债奖励上限为50万元。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先进单位,分券商、担保、评级等分别给予奖励:
  对年度内全省债券申报承销综合排名前三位以及对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机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年度内全省债券担保业务综合排名前三位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内全省债券资信评级业务综合排名前两位的评级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于集合类债券融资牵头机构,按照企业债券融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债券融资企业每年1月中旬向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对奖励资金申请初审后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由省发改委综合汇总后提交省债券融资联席会议(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审核。
  第九条 省债券融资联席会议每年2月底前召开成员会议,审议上年度债券融资奖励方案,并由省发改委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债券融资奖励方案,于3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债券融资企业要确保奖励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债券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支持的债券融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至2015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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