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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2]7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6-2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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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以及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
  (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末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小于3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末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3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3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补贴标准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9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5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4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至为740元。
  (四)“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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