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2]26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7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农业保险推进步伐,健全和完善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今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改革统筹方式,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调整农业保险统筹方式。根据区县申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农业保险运作模式进行调整,由市级统筹改为区县统筹。按照“联办共保、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行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区县政府和承办保险机构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
  (二)做好承办保险机构招投标工作。从2012年秋季作物承保开始,各区县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保险机构,投标保险机构需要具有开展农业保险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机构网点、人员和服务措施等,同时必须获得省金融办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招投标工作由市农保办牵头组织,各区县自主开展。在确定中标保险机构后,各区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承办保险机构签订联办共保协议,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制订落实相关考核措施。
  (三)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1、对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在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对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市财政补贴12.5%,区县财政补贴7.5%;对其他区,市财政补贴7.5%,区财政补贴12.5%。
  2、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15%。
  3、对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20%。
  4、对其他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25%。
  5、对农机具保险和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15%。
  (四)坚持统一条款、费率。
  1、主要种植业品种。水稻、小麦、油菜保险费率继续按5%执行,其中,水稻保费2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小麦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油菜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
  2、主要养殖业品种。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继续按6%执行,其中,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奶牛保费240元/头,保险金额4000元/头。
  3、蔬菜大棚、育肥猪、肉鸡、林木、农机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五)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业承保面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区县要加强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积极开展农民需求旺、且风险相对较大的地方特色农险险种创新,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2012年,各区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本区县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16%以上,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承办保险机构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六)着力提高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佩戴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2、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全面推行“一卡通”理赔支付方式,确保理赔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到农民手中。要高度重视病死能繁母猪、奶牛等无公害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七)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1、规范农险基金运作。各区县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农户缴纳的保险费、各级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其他奖励和补助等,纳入农业保险基金。基金如果当年有结余,连同银行利息进行滚动积累。
  现有的农险基金结余(累计到2012年6月30日),在提取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之后,按各区县2011年保费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划拨到各区县财政农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2、设立区县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根据省政府要求,除市级设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外,各区县也要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区县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在开展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过程中,为抵御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由各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政府保费收入、省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暂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范围。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区县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区县巨灾风险准备金、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出现超赔时,向省财政申请调剂其他市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依然不足的,由市和区县按保费分担比例自行弥补,并向省财政申请给予补助。
  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1)各区县按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10%的比例上缴;
  (2)按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5%的比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3)在区县和市预算安排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按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
  (4)可以用于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区县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1)按各区县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5%的比例,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2)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
  (3)区县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的结余(指当年保费收入减当年赔付支出的结余);
  (4)可以用于区县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方式调整后,划分到各区县的农业保险基金结余,全额纳入区县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各区县要按时足额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在每年5月底前按本年度投保小麦、油菜总保费10%的比例,提取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上缴至市级专户。同时按5%的比例,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至区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在每年10月底前按本年度投保水稻总保费10%的比例,提取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上缴至市级专户。同时按5%的比例,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至区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
  市财政部门收到各区县上缴资金后,在15日内及时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3、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4、进一步完善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从2012年起,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由不超过15%下调至不超过10%,并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计提,具体计提办法另行制定。政府部分管理费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街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街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对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统筹方式改变后,各区县要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加强服务,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规定,规范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涉及到区县、开发区(园区)、镇街区划调整的,农业保险工作由原区县政府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市农保办要加强对区县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考核,出台相关意见和办法,推进全市农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扩大宣传发动。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参与农业保险的实惠。
  (三)注重培训调研。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各区县要加大对街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1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全市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和问责机制。各区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目标完成和规范管理工作,要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定期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向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农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问责机制及组织各项督查,每年至少对各区县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组织外部审计力量进行抽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规范管理不到位的区县,将进行追究、问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 保监发[2013]45 2013/5/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 豫政[2007]67号 2007/9/17
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保险检查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4] 2014/4/9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 沪农委[2013]20 2013/6/21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31 2015/4/1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 保监发[2008]22 2008/4/7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93 2009/9/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5/11/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 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