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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明“提速减负”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17
实施时间: 2012-8-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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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提速减负工作的十条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依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办法,现就严明“提速减负”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公开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及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办公电话。8月25日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含各市州局、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分局、稽查局)要将负责人分管联系的工作情况、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过报纸和网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社会对“提速减负”工作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公开的单位,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认真落实“提速减负”工作十条意见。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提速减负工作的十条意见》,严格按文件要求办事、办税,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全力打造全国国税系统最优办税环境。对不按《十条意见》规定办税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凡是领导一律免职,凡是执法岗位的一律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惩戒,一律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推进“提速减负”和行评工作期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治理以下13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吃拿卡要借占报”的行为;强行要求纳税人征订报刊、杂志的行为;向纳税人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要求纳税人为个人或单位消费“买单”的行为;接受纳税人宴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行为;在纳税人处低价购买商品或赊钱赊物的行为;向纳税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强行向纳税人推销指定税控器具和软件的行为;强行指定税务代理的行为;不按规定调整个体纳税人税负的行为;不按规定预征税款和收“过头税”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行为;《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对以上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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