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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推广实施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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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市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国税系统统一推广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填单”服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涉税事项,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免填单”服务分为“免填单”、“简化填单”两类。
  (一)“免填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涉税表单,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依托CTAIS系统,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通过“免填单”服务管理系统,打印出相关文书,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该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登记管理、认定管理、证明管理、税收优惠备案等4大类58小项7张表单(详见附件一1)。
  (二)“简化表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对表证单书中涉及纳税人填写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简化,依托CTAIS系统,采集基本涉税信息,并通过“免填单”服务管理系统,打印出相关文书,纳税人只需填入CTAIS系统无法采集的信息,并经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该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登记管理、认定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优惠备案等4大类20小项11张表单(详见附件二2)。
  二、“免填单”服务的工作流程
  实施“免填单”服务,各级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提出涉税申请;
  (二)窗口人员接受相关证明资料原料、复印件,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证件;
  (三)窗口人员在“免填单”服务管理系统相关模块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系统生成涉税申请表;
  (四)窗口人员打印表单;
  (五)纳税人填写其他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交还窗口人员(“免填单”无需填写,直接核对签章即可);
  (六)窗口人员在CTAIS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七)窗口人员加盖业务印章,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给纳税人。
  三、“免填单”服务管理系统
  为实现“免填单”服务,市局开发了“免填单”服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登记类、认定类、发票类、税收优惠类、申报征收类、证明类、合并类、查询统计八大功能模块,并作为外围系统平台的子系统进行管理。其中,税收优惠类在外围系统——渠道服务平台——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中操作。
  四、推广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免填单”服务是应纳税人需求,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实在措施。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措施积极推广。
  (二)积极宣传,重视推广。要通过外部网站、媒体、办税服务厅等多种途径积极对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免填单”服务的内容、范围、流程,加快“免填单”的推行步伐。
  (三)重视培训,优化服务。优化办税服务资源配置,注重“免填单”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强窗口工作干部的沟通能力,确保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便捷、优质的“免填单”服务。
  (四)注重改进,不断完善。把纳税人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免填单”服务推行过程中,注意收集纳税人对“免填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服务平台和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拓展免填单范围,以更为完善的“免填单”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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