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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服函[2012]18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5
实施时间: 2012-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8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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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咸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问题的请示》(咸价函发[2012]1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执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陕西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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