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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12]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4
实施时间: 2012-9-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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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通知要求的时间为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
  全省各地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
  三、检查内容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通知要求的内容为重点内容。
  四、检查组织与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具体是:福州市与厦门市交叉检查;龙岩与漳州交叉检查;泉州与莆田交叉检查;三明与南平交叉检查;宁德市由宁德市分局自查;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检查。
  五、检查政策依据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闽价检〔2011〕190号)以及相关政策为检查处理依据。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于9月14日下午16时前向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报送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和工作联系人,要求参加人员熟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业务。
  (二)各市检查组必须在9月17日统一进点开展检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通知要求的内容和范围执行,做到不留空白点。
  (三)各市检查组务必在9月21日前,向省物价局报送2个案例,没有报送的将组织对所在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四)省物价局将组织人员赴各地督查指导,具体人员与时间另行通知。
  省局协调机构: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室
  电话:0591—87848263;传真:0591—87848601
  联系人:胡继春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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