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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社[2012]7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0-26
实施时间: 2012-10-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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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助、企业用工服务、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建设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奖补经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购买促进就业服务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在历年滚存有结余的情况下可相互调剂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三、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向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实现就业可享受不超过100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外省入闽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及信息系统业务生成的信息数据同等有效,下同)。经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超额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根据绩效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及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根据其培训方式,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1.培训方式和标准
  ⑴个人自主选择参加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可自主选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一)。A类标准600元,B类标准500元,C类标准400元。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⑵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⑶按项目运作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开展,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和企业新招收劳动力进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转移就业培训项目,制定转移就业培训方案,内容包括培训专业,组织培训的单位、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场所、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就业方向和培训费用等。经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培训。组织培训前预拨培训经费,项目完成后,据实补助;未完成的相应扣减。补贴考核办法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⑷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本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在中职学校培训时间达到总课时数85%以上,满一个学期的,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培训时间达到总课时数85%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⑸退役士兵培训。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对我省当年接收的城乡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社文[2010]215号)有关规定执行。
  ⑹直补企业政策。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⑺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对省市确定的重点企业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可获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针对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⑻创业培训。承担SIYB创业培训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8]6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创业培训(SIYB)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社[2011]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⑼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组织培养高级技师或个人考评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程序
  上述第(1)、(2)、(4)种培训方式,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附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技工学校、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字样及加盖部门公章。
  个人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给个人。单位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窗口,全面实行实名制网络软件管理,受理单位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3.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承训机构的数量,确保培训质量。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批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只用于针对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给个人。企业、行业部门内设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本企业、行业系统四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由企业、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统一为100元。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闽政[2008]18 号文规定的对象,按此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建立社会保险补贴与缴费挂钩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统筹范围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月最低养老保险缴费额的25%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的50%执行,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财力状况和比例共同分担。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给个人。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要指定一个经办窗口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办窗口要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当地的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闽政[2008]18 号文规定的对象,按此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身份证》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运营维护支出以及企业用工备案、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给予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应用,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七)其他政策补贴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以及濒临破产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资金缺口问题,各级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等安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属困难企业和省对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企业用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就业补助、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建设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奖补经费、购买促进就业服务成果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省政府决定的促进就业其它支出。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设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级财政补助
  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筹集。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地方财力情况、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主要补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下达,实行年度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五、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
  六、决算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应用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和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共同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自查自纠情况。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1-2次抽查,研究并督促解决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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