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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2]27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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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体育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
  2012年10月31日
  浙江省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强化市县体育部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全民健身意识,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市县业余训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体育一体化,实现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群众体育发展、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体育扶贫、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等,并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等进行计算分配。
  (一)群众体育发展因素
  包括群众体育场所配备、体育创强争先、国民体质测试、社会体育骨干培养、全民健身活动及赛事开展和体育社团俱乐部建设等6项指标。该因素权重为62%。
  群众体育运动场所
  该指标单项权重57%,主要考虑各地小康体育村、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广场、体育主题公园)、健身步道、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拆装式游泳池、笼式足球等综合性体育场地、非奥项目场地设施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情况。各地每新增一个运动场所计一定分数,具体是:
  小康体育村1分或1.5分(发达地区1分、欠发达地区1.5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广场、体育主题公园、健身步道)50-100分(按规模小型50分、中型80分、大型100分);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30分;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10分;全民健身拆装式游泳池20分;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15分;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笼式足球等综合性体育场所以及非奥项目场地设施建设20分。
  新增运动场所的标准和认定依据以省级有关文件为准。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57%×该市、县(市)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总得分的比重
  体育创强争先
  该指标单项权重18%,主要考核各地体育强市(设区市)、省级体育强县(市、区)、省级体育强镇(乡)、体育先进街道(社区)、先进体育总会(社团)、体育现代化县(市、区)试点、非奥项目训练基地创建情况。各地每新增一个创强单位,计一定分数:
  体育强市(设区市)40分;省级体育强县(市、区)20分;省级体育强镇(乡)5分;体育先进街道(社区)0.5分;先进体育总会(社团)4分;体育现代化县(市、区)试点20分;非奥项目训练基地10分;基础数据统计试点县(单位)1分;通过复评的省级体育强县(市、区)10分;通过复评的省级体育强镇(乡)3分;通过复评的体育先进街道(社区)0.5分;通过复评的先进体育总会(社团)4分。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18%×该市、县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得分的比重。
  国民体质测试
  该指标单项权重3%,主要考核各地国民体质测试人数,包括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测试人数、全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实施测试人数。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3%×该市、县(市)国民体质测试人数占全省的比重
  社会体育骨干培养
  该指标单项权重3%,考核各地非奥项目发展培训基地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开展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基层体育干部培训、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培训情况。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3%×该市、县(市)社会体育骨干培训人数占全省的比重
  全民健身体育活动及赛事
  该指标单项权重14%,考核各地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全民运动会系列活动展示、长三角全民健身系列活动、体育三下乡活动、国际体育交流展示活动、校园足球活动等省级重点群众体育活动及非奥项目锦标赛等单项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各地活动场次和规模系数计算各地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市)本指标得分=比赛场次×规模系数。规模系数如下:
  小型活动(150人以内)0.2、中小型(150-500人)0.5、中型(500-1000人)1、大中型(1000-5000人)2、大型(5000人以上)3.5。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14%×该市、县(市)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总得分的比重
  6.体育社团、俱乐部建设
  本指标单项权重5%,主要考核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村级体育俱乐部、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休闲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体育社团等建设情况。
  各地每建设一个体育社会组织得一定分数,具体是: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2分,村级体育俱乐部0.5分,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0.3分,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0.3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分,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体育社团等0.5分。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群众体育发展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2%)×权重5%×该市、县(市)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总得分的比重。
  (二)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因素
  包括业余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业余训练扶持、青少年业余比赛、后备人才输送等4项指标。该因素权重16%。
  1.业余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
  该指标单项权重50%,考核各地国家高水平基地、省高水平基地、县级基地、省单项基地和阳光基地等建设情况。各地每新增一个基地得一定分数,具体是:国家级基地35分,省级基地12分,县级基地8分,省单项基地8分,阳光基地2分。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16%)×权重50%×该市、县(市)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总得分的比重。
  2.业余训练扶持
  该指标单项权重35%,考核各地业余训练的成果。按照省运动会综合成绩排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分别排名),按前3名得10分,4-8名得6分;本届成绩好于上年2个名次及以上的得5分。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16%)×权重35%×该市、县(市)本指标得分占全省本指标总得分的比重。
  3.青少年业余比赛
  该指标单项权重10%,内容包括:体育特色学校竞赛、田径趣味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等。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16%)×权重10%×该市、县(市)参与青少年业余比赛人数占全省参与青少年业余比赛总人数比重。
  4.后备人才输送指标
  该指标单项权重5%,主要是对各地人才输送的奖励。各地每新增输送一个运动员得1分,具体包括:输送进入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正式运动员;输送进入有关社会办运动队,并且在全运会上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输送到解放军代表队,并与我省实行双计分者,在全运会上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输送到各大专院校,双重注册后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并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竞技体育业余训练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16%)×权重5%×该市、县(市)后备人才输送人数占全省后备人才输送总人数的比重。
  (三)体育扶贫因素
  主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体育事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市、县(市)给予补助,该因素权重13%。
  根据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困难程度(以人均体育场馆面积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值)、主观努力程度(体育事业费投入情况。对年度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费投入排名,1-5名得1.5,6-10名得1.3,11-20名得1.1,其余得1);财力系数(一档地区1.0,二档地区0.9,三档地区0.8,市县分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执行)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体育扶贫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13%)×该市、县(市)人均体育场馆面积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差值占全省欠发达地区的人均体育场馆面积总差值的比重×财力系数×体育事业费投入排名系数。
  (四)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因素
  主要是对各地列入“十二五”规划布点的大型体育场馆建设补助。该因素权重6%。
  某市、县(市)该指标分配额在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因素资金规模(总额的6%)之内,视当年全省各县(市)大型体育场馆建设进展情况分档次计算补助。
  规划布点情况以《浙江省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准。
  (五)其他工作因素
  主要对特殊性、突发性和临时性工作的应对。重大赛事、临时性重点工作、突发性事项处理及救灾补助、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该因素权重3%。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赛事、体育组织、体育科学健身、体育创强、业余体校建设、业余训练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青少年比赛补助等方面。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一)每年3月底,各市、县(市)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体育事业发展基础数据表及本年度资金申请计划。
  经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审核后,按因素法分配法测算补助资金数额,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
  (二)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体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研究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八条 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为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能达到预期目标,切实提高我省群众体育普及程度,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全省总人口数的比重、国民体质合格率、人均拥有体育场地面积等指标逐年提高,同时促进全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需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组织力量结合定量考核成绩、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结果。市县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根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加强自我评估和检查。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确认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依据。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省财政将厅和省体育局还将根据上下联动的考评结果,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投向和比例结构,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市、县(市)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对省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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