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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8-5
实施时间: 2012-8-5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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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10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全力服务助推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1.切实提高民间投资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作用日益突出,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优化资源配置、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升思想认识,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作为当前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内容,摆上日程,抓好落实。
  2.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要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我省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深入剖析全省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上来,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增强做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全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3.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民间投资的理念和机制。要不断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为民间投资发展出谋划策,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立足我省实际情况,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集思广益,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各个领域;要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融服务于执法之中,对民间投资进行积极主动的行政指导和咨询服务,为民间投资营造优良发展环境;要推陈出新、大胆尝试,进一步创造性地制定和运用政策措施搞好服务。
  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4.放宽民间投资企业名称限制。支持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冠用 “黑龙江省”或“黑龙江”名称;鼓励和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实行领办或代办或志愿服务,帮助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允许民间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5.放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以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登记核准时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名称和项目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6.放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非生产类民间投资企业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创业基地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将创业基地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无需再另行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文件。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7.放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出资方式限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科技人员可以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验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最高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以货币出资。
  8.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从事采矿、制造、加工、能源、建筑、房地产等实体经济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包括3个,下同),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旅游、边境贸易、进出口、运输、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开发经营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企业集团。
  9.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
  10.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的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律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年检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凡符合中型以上企业标准的补缴各类注册登记费用,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不收取各类企业注册登记费用。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外,全省其余企业全部免予收取变更登记、年检、补(换)证照等各类注册登记费用。
  12.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营业制度。成立满一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可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13.简化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省内不同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同内容、数量、规格和媒介形式的户外广告,可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不需要逐个辖区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三、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
  14.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民间投资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其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民营投资市场主体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15.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淘汰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从而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16.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连锁经营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7.支持引导私营企业上市融资。在摸清底数和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实施专人帮扶,分类进行指导。
  18.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开展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引导公司类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帮助公司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
  19.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
  20.支持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债权等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1.扶持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有效对接。与邮储银行、广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开展“政银联动、携手服务”活动,为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弱势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22.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和行政指导,提高其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23.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意识,积极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断提升商标价值。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品牌营销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民营经济品牌群。
  24.实施广告业发展战略,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树立广告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形象和商品在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
  25.扶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园区建设。全力支持哈尔滨广告产业园争创成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培育广告产业集群中的积极作用。
  四、积极服务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26.及时反映各类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主动及时公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采用一定数学模型,深刻分析各类市场主体相关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部门实施监管、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扎实可靠的参考信息。
  27.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发展涉农新兴产业,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28.主动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服务。各级工商机关在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事务过程中,采取行政提示、规劝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其经济发展的事项进行劝告和预警,帮助经营者及时整改,规避潜在风险。
  29.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利用协会平台,聘请专家、学者授课,组织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学习法律、国家和省政府优惠政策,提高民间投资主体资本运作知识水平,推介发达省份民间投资主体成功经验,引导民间投资主体充分利用政策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0.充分发挥广告协会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广告审查员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媒企对接、培育龙头企业等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广告业发展。
  五、努力创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建立依法、规范、高效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32.深入开展广告市场专项整治。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品、美容化妆品及涉农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不断净化民间投资广告市场的发展环境。
  33.大力推进消费者维权网络建设,不断拓展和延伸维权领域。及时受理民间投资主体申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和民间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34.加强对各类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民间投资主体违法情节轻微、没有产生危害,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35.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加大宣教工作力度,使民间投资主体远离传销。加强对全省竞争执法态势的分析和研判,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切实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3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服务、扶持、规范和监督民间投资市场发展中,对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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