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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30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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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相关文件精神,宁波市列入本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试点纳税人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使用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请纳税人于12月1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验旧、空白发票缴销、更换或上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及新老票种对照,届时详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外网门户网站(www.nb-n-tax.gov.cn)及宁波市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宣传资料。
  六、目前试点纳税人的国地税户管移交工作已经开始,请试点纳税人尽快与所属国税机关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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