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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2]69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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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2〕3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2〕3095号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现认定广州天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废石碎屑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等79家企业共85个产品(工艺)为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产品(工艺)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有关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减排,为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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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批广东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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