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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2]10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2
实施时间: 2012-11-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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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指导各公司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施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现金福利和津补贴
  (一)《指引》第8条规定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是指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过节费等;不包括“五险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补充福利。
  (二)外籍高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数额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外出差补贴、搬迁补贴、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可以不纳入现金福利和津补贴的限额进行管理。
  二、关于关键岗位人员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的,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不纳入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三、关于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保险公司2012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可以不实行延期支付,2013及以后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实行延期支付。
  四、关于风险合规指标
  各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的风险合规指标原则上应当参照《指引》第17条和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实际情况对风险合规指标作适当调整,并合理确定每一类指标的权重。
  五、关于薪酬风险调整
  (一)《指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是指保监会每年第4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的分类评价结果。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适用于《指引》第19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六、关于薪酬管理报告
  (一)各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年度薪酬管理报告。
  (二)薪酬管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电子形式应以WORD和PDF格式报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2012年度薪酬管理报告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中国保监会。
  七、关于外资保险公司适用
  (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实体适用《指引》有关规定。暂未设置独立董事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到位之前,可以由公司指派其它董事行使独立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职责。
  (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非法人实体不适用《指引》有关规定。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 系 人:赵崇博
  联系电话:010-66286715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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