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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2]1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0-11
实施时间: 2012-10-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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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2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天津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和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现代农业的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风险保障需求,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努力实现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全覆盖;以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为重点,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长效机制,为我市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增强农业农村的抗风险能力。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农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确保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风险控制。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业务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承办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按照商业保险运营模式进行风险管理运作,积极探索运用再保险、防灾减损等市场化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风险。
  (三)自主自愿,公开公正。坚持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让更多农民享受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实惠。保险公司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协同推进。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农村工作、金融服务、财政、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不断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保率,扩大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好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工作。2013年,全市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力争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棉花、温室、大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承保面达到60%以上。2014年,棉花、温室、大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承保面实现全覆盖。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全覆盖。逐步健全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全市组织领导。建立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年初和年中分别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动态跟踪推动,检查监督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督促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开展好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政策措施。
  (二)建立区县工作机制。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区县开展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工作推动机制,成立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区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县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强化工作考核,落实目标任务。
  (三)完善基层服务体系。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导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保险公司建立基层联合工作机制。乡镇相关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推动宣传、组织投保、损失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疫等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相关工作;协商确定乡镇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建立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服务站点。
  (四)稳定协保人员队伍。规范发展和管理基层单位协助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的兼职人员和村协保员队伍,保障其合理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市农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要联合制定我市农业保险协保经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协保经费,稳定壮大基层保险队伍,推动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稳定健康发展。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覆盖面,财政部门要将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兑付保费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降低农民负担比例,提高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参保积极性。要加强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六)搞好政策宣传发动。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专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保险模式、业务流程和保险主要条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要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经营,严格管理,服务“三农”发展。
  (一)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要积极建设好以“中心辐射、村级延伸”(中心乡镇建保险服务部、村级建“三农”保险服务站)为基本模式的“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形成保险承保、理赔“面对面”的服务网络;要以自身营业网络为依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业务素质,扩展服务功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
  (二)落实“四到户两公开”制度。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环节严格执行承保收费到户、凭证发放到户、损失确定到户、赔款支付到户和承保信息公开、理赔结果公开的“四到户两公开”制度,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三)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加强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和加大强农惠农财政投入力度的有利时机,持续扩大保险覆盖面;创新服务“三农”的保险产品,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科技小巨人”等项目发展,积极发展农村贷款保证保险,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对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业务进行单独管理核算。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业务,要使用专门的保险单和分户清册,对保险单登记造册,管理好保险单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受理、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对保险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调配正常年份盈余资金补充大灾年份偿付资金,确保大面积灾情、疫情发生时偿付能力充足。
  六、考评监督
  发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重点考核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组织人员定期进行考评。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服务能力、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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