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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10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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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浙社保[2012]1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2012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8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68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5月1日至1942年4月30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5月1日至1947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2012年4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应按《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甬人社发〔2012〕6号)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男年满70周岁以上(1942年5月1日前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7年5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三)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办发〔2008〕131号和甬总工〔2008〕1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四)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本人退休(退职)计发养老金时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适当增发部分)确定。
  (六)对2012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其中市辖各区月增加金额不足223元的,予以补足。
  (七)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调待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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