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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非函[2012]16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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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实行外国学生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11〕4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期限延至2014年3月末。
  二、收费项目名称、执收单位、收费范围及收费资金管理等规定仍按辽财非〔2009〕221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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