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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2]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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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我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2月5日之前,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报表,连同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所属市财政和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辖县相关年度报表后,于2月10日之前将汇总报表和相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凡与财综[2012]42号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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